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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5-00038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司法,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5-26
文号: 〔2025〕灌南行复第4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45号 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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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45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3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提供完整、未隐藏关键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购买到灌南县新安镇某某超市销售的两瓶53度茅台白酒,后通过邮局快递方式举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茅台白酒进行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通过线上依申请信息公开,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答复告知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查阅,本人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接收投诉举报函的时间、当事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款金额、开具收据的编号和日期均被隐藏,缺乏法律依据。被隐藏的信息无法确定民事被告、影响索赔金额计算、时间隐藏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申请人认为其做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责令依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2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本部门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37条被申请人对于被隐藏的关键信息未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页面截图;

4.支付界面截图及收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要求属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10日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对新安镇某某超市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符合相关规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看对新安镇某某超市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接收投诉举报函的时间、当事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款金额、开具收据的编号和日期均被隐藏,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的规定设置,非被申请人隐藏。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对新安镇某某超市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符合相关规定。恳请灌南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2.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2.0截图;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电子邮箱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在线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将对新安镇某某超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章邮寄给申请人。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在线上答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灌市监依复2025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对某某超市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灌市监依复2025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自行查阅后发现部分信息被隐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12日在线上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查阅并提供了获取该信息的具体网址,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四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内网平台将对新安镇某某超市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2025年3月3日,申请人线上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在线上作出答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灌市监依复2025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灌市监依复2025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